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七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市、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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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628-三讀 修正

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

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文字修正。
三、第五項將「中央」修正為「上級」俾兼顧省選舉委員會之監督職權。
四、增列第六項,明定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以應作業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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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15-三讀 修正

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及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

說明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於第一項增列省(市)長選舉。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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