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五條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二款、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規格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九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規定或依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或故意撕毀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張貼地點、規格等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或故意撕毀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張貼地點、規格等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或故意撕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