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或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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