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會員名冊,由各該團體編造,並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在各該團體辦公處所公告五日,供會員閱覽;會員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內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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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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