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名冊,應以各該團體造報之會員名冊為準,由戶籍機關依前條規定編造。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喪失會員資格之選舉人,仍應在原團體行使選舉權。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聲明在工作地投票者,應另行編造工作地投票選舉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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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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