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