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印發名片或傳單,應註明印刷所之名稱及地址。
候選人製作標語,其懸掛或豎立地點不得妨害交通。
名片、傳單或標語,如張貼時,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十日內自行清除;不清除者,應負擔代執行之費用。
懸掛或豎立之標語,依前項規定辦理。
候選人印發傳單,應親自簽名。
名片、傳單除由選舉委員會提供或指定地點外,不得張貼。
前項名片、傳單之規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前項競選之宣傳品,除由選舉委員會提供或指定地點外,不得張貼。張貼之宣傳品,其規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除設置於宣傳車輛者外,以其競選辦事處三十公尺內之範圍為限。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前項競選之宣傳品,除由選舉委員會提供或指定地點外,不得張貼。張貼之宣傳品,其規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標幟、布條等廣告物,除設置於宣傳車輛者外,以其競選辦事處三十公尺內之範圍為限。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除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輛外,不得張貼。
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