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五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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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三讀 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說明
一、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之規定,移列於本項規定之。
二、增列第三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移列於本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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