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五十六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非助選員不得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瀏覽版本全文

19830628-三讀 修正

競選活動期間,除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依本法規定從事競選活動外,任何人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自行製作或張貼傳單、標語、壁報為候選人宣傳。
三、以未經許可為競選活動使用之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為候選人宣傳。
四、結眾遊行為候選人宣傳。
五、發動選舉人簽名或利用大眾傳播工具刊登廣告為候選人宣傳。
六、為候選人燃放鞭炮。

說明
一、本條係就現行第五十六條修正。
二、鑒於現行法對於「非助選員」除明定不得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外,別無限制,以致非助選員之行為影響選舉秩序之維持,爰依各方建議修正增列競選活動期間從事競選活動之限制。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修正,增列「燃放鞭炮」,俾資周妥。
瀏覽版本全文

19890126-三讀 修正

競選活動期間,除候選人及其助選員或政黨依本法規定從事競選活動外,任何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公開播放演講之錄影、錄音,為候選人宣傳。
二、印發或張貼宣傳品,或懸掛、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三、以未經許可為競選活動使用之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為候選人宣傳。
四、結眾遊行,為候選人宣傳。
五、發動選舉人簽名或於大眾傳播工具刊播廣告,為候選人宣傳。
六、為候選人燃放鞭炮。

說明
一、序文末句「左列之行為」修正為「左列行為」。
二、競選活動期間,政黨不得作為之行為,已於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明定,爰於本條序文明定予以排除。
三、第一款配合第五十五條第四款酌予修正。
四、第二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作文字調整。
五、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瀏覽版本全文

19940715-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原條文之限制不但已形同具文,且剝奪選舉人參與競選活動之權利,為使競選活動之限制儘可能解除,爰刪除本條規定。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