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五十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不修改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資料不實者亦同。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透過大眾傳播工具,辦理其他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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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126-三讀 修正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刊登其黨籍。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活動。

說明
一、第一項中「本籍」下增「出生地、」三字;後段修正為「編印選舉公報,並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以應需要。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修正列為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有關候選人政見內容之規定修正列為第三項。其中「不修改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修正為「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以利選務工作。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候選人個人資料不實不予刊登公報之規定,修正列為第四項,並增訂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後段「未經所屬政黨....」上增「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不刊登其黨籍」修正為「刊登其黨籍」。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為順應擴大公費選舉之建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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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修正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增列第二項,就選舉公報之內容明定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不適用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
二、將第一項後段有關選舉公報送達日期移列於第六項。
三、原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界定候選人及政黨資料之範圍,並移列第三項。
四、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五、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修正明定未經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原第五項移列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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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15-三讀 修正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原第三項、第五項合併,並將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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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三讀 修正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各候選人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學、經歷以一百五十字為限。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學、經歷以七十五字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為使選舉公報所定之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等內容之字數,有公平明確之標準,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後項次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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