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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八十五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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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19800506-第八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