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八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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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三讀 修正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說明
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之完成期限,移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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