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八十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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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006-三讀 修正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說明
選罷法中規範的選區屬於中選區及大選區,而非單一選區,亦即罷免案之投票者與選舉時之投票者不一致,因此罷免案之投票不宜與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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