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 總統核定之。
省(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
省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但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而改派之。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委員之任命,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