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71105070100100 修正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至慰問金經費來源,依第十三條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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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506-三讀 制定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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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628-三讀 修正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但監察委員選舉,其圈選人數以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連記人數為準。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說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將監察委員選舉投票方式改採限制連記投票法,爰就現行第六十一條增訂但書作為本條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選舉人不得亮票,以保持投票之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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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15-三讀 修正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說明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刪除第一項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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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三讀 修正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說明
一、增列第三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圈選工具,其式樣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備。」移列規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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