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六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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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修正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說明
增列第二項,明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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