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六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其為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選舉或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者,並分別層報中央或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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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15-三讀 修正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其為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省(市)長選舉或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者,並分別層報中央或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說明
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增列省(市)長選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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