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六十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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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修正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說明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係採政黨比例方式,為配合國情及國人之投票習慣且簡易可行,乃採一張票方式選出,並以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計算標準,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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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三讀 修正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前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說明
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有關選舉票印製規定移列第二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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