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理。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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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修正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說明
一、將現行法第九款改列第十款。
二、第九款則明定政黨使用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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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三讀 修正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左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說明
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提列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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