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有選舉權人對同一種類之選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人資格者,應擇一行使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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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及第十五條廢除本籍之適用,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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