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標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間發布之。
二、選舉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十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五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三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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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628-三讀 修正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說明
一、第一款將選舉公告發布日期由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間」發布,修正為「四十日前」以縮短選舉程序進行期間。另鑒於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皆係因法定原因而產生,其公告日期事實上無法限制,爰增訂但書規定,以求明確。
二、第二款配合縮短選舉程序進行期間,將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時間與期間酌予縮短。
三、第三款未修正。
四、第四款將候選人名單公告期間競選活動開始「前三日」修正為「前一日」,以縮短選舉程序進行期間。
五、第五款、第六款未修正。
六、為因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之實際需要,參採地方自治法規中有關村、里長選舉無人登記時,得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之規定增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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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三讀 修正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說明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二項提升至本法規定,爰增列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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