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為十五天。
二、省(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為十天。
三、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為五天。
四、村、里長為三天。
監察委員候選人以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競選活動為限。
第一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為十五天。
二、省(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為十天。
三、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為五天。
四、村里長為三天。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天。
二、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天。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省長為二十五天。
二、直轄市長為十五天。
三、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天。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