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四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00506-三讀 制定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二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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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628-三讀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說明
一、本條將投票完成日期由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二十日前」修正為「十日前」,以縮短選舉程序進行期間。
二、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皆係因法定原因而產生,其投票完成日期事實上無法限期完成爰增訂但書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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