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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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2-三讀 修正

社會工作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說明
「地方主管機關」僅直轄市及縣(市)有之,並配合本法其他條文之用語,爰將之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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