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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三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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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2-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社會處」刪除。另將直轄市主管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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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19970311-第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