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每兩年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執照。 前項換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每兩年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執照。 前項換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