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未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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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2-三讀 修正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未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訂定。

說明
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省主管機關受召集會商訂定倫理守則之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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