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三條修法歷程

bill-10612220702006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師工作法所定隸屬於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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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7090702001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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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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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工作師相關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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