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卹令給與令之傷官兵或法定受領卹金遺族,於其領卹期間內,有憑卹令享受左列優待之權利:
一、凡公營工廠應准優先就業或入廠學習。
二、地方自治基層人員應儘先遴選其合格者充任。
三、得減免地方臨時捐款積谷及勞役。
四、有耕作能力而無耕地者,省縣市政府於擇定公地放租放墾或放領時,應給予優先承租承墾承領之權。
五、六歲以下無力撫養之子女,得免費入公私立之托兒所,或育幼院等,年老無法生活之直系尊親屬,得優先入養老院或救濟院等。
六、患病時,得免費入軍醫院公立醫院衛生院等公立衛生醫療機關診治。
七、因病死亡不能埋葬及子女無力婚嫁或遭意外災害者,得向當地區鄉鎮公所兵役協會救濟機關申請救助。
八、負傷官兵就學公立中等以上學校及陣亡或死亡官兵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投考各級學校,得儘先錄取,並予免費或補助。
前項優待,如所持卹金給與令被撤銷或停止或期滿失效者,其優待權,亦同時撤銷或停止,如在領卹期間中途間斷未經按年領取卹金者,其應享受之優待亦同時間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