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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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軍人之傷亡撫卹,悉依本條例行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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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撫卹視其傷亡之時期,區分為戰時、平時給與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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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因國家動員作戰而傷亡者,適用戰時撫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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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種類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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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金之種類及給與標準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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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金給與令之種類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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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持有卹令給與令之傷官兵或法定受領卹金遺族,於其領卹期間內,有憑卹令享受左列優待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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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金給與令有關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負傷官兵或遺族亦不得抵押或轉讓或供擔保。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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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卹之等類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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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等傷殘檢定後,如有增劇,經申請復驗屬實者,得予改敘,其在給卹期間二次受傷者,以先後較重之傷為準。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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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治愈業經頒發卹傷給與令者,自領到之日起,每屆滿五年後復驗殘狀一次,如發現其殘等與原令不符時,得重行檢定更正其卹傷給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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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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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者,所領卹金計口均分,前條第一款第二款遺族並存者,所領卹金計口均分,有父母者,卹金給與令,由父母保存,無父母或父母有其他子女足以扶養者,由妻及子女保存,如因分居異地或受領卹金發生爭執糾紛者,主管撫卹機關應依職權註銷其卹金給與令,另分別填發卹金分領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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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官兵左列一至五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撫卹之權利,並得免頒或註銷其卹金給與令,有左列六、七兩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撫卹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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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卹金之遺族如有左列事故之一者,應免頒或註銷其卹金給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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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卹程序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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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卹核轉系統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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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頒發之卹金給與令,除中途因故註銷者外,均應於給卹期滿後註銷,發還於傷員本人或法定受領卹金之遺族俾作紀念。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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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亡死亡或失蹤官兵,如因特殊情形,未經原部隊機關請卹及無法取得合法證件,而由鄉鎮保長調查職級與死亡屬實負責證明,呈由縣市政府核轉,請卹者官佐照准尉,士兵照二等兵,各暫給與年撫金二年,俟能補呈合法證件時再行核正,如有涉及詐欺情事,鄉鎮保長及縣市長均依法議處。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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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宣告陣亡死亡或失蹤官兵自行歸隊或回籍逕投該管地方政府陳明不能歸隊原因者,應即將卹金給與令繳銷其已領卹金從寬免繳,如係有意逃亡或歸後不報矇領卹金者,除追繳卹金給與令外,並依法治罪。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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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陣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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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殞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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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積勞病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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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亡之撫卹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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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殞命之撫卹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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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勞病故之撫卹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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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傷致殘之年撫金,一等殘給與終身,二等殘給與十年,三等殘給與五年,但期滿後,傷狀加重者,均得檢驗續卹,其不合殘等之重度機能障礙,照三等殘年撫金一次給與,兩年年撫金之和。輕度機能礙障,照三等殘年撫金給與一年,均不給卹金給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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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劇殞命之撫卹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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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軍官學校學生在入伍期間有傷亡時,照下士級給卹,肄業期間照上士級給卹,見習期間照少尉級給卹。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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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撫卹與陸軍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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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陣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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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殞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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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積勞病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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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卹金之給與區分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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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撫金之給與區分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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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撫金給與年限區分如左,限滿即將卹金給與令註銷發還以作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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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劇殞命之撫卹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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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佐及技術士兵依法由現役退為備役或除役或退伍後病故者,照陸軍例辦理。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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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或因公失蹤,經原機關部隊查報有案,逾六個月而無消息者,以死亡論,如給卹後又自行歸隊或證實其人,並未死亡者,停止給卹,並繳回卹金給與令及已領之卹金。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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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各學校或班學生之撫卹,依照空軍或陸軍官兵給卹,其比階標準,另由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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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軍官佐在空軍服務,如已轉任空軍軍官佐者,其撫卹事項照空軍例給卹,其並未轉任者,仍照陸軍例給卹。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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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屬人員敘空軍階級者,照空軍例給卹,敘陸軍階級者,照陸軍例給卹。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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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認有軍人身份,而其所隸機關部隊,於其軍種不能確定者,準陸軍例辦理。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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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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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