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殞命:
一、出發作戰或投送友軍機要及軍需品等,因惡劣天候地勢機械故障駕駛關係等,而失事殞命者。
二、服空中勤務,因機械故障惡劣天候地勢等原因失事殞命者。
三、服空中勤務,因駕駛關係失事殞命者。
四、教練或練習盲目或夜間等飛行,因惡劣天候地勢機械故障駕駛關係等,失事殞命者。
五、試飛發明飛機殞命者。
六、試飛新裝飛機失事殞命者。
七、在地面上因公忽罹各種災害因而殞命者。
八、服特別任務失事殞命者,但其奉命深入敵區者,得照陣亡例給卹。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為空中因公殞命,第七款、第八款為地面因公殞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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