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年撫金之給與區分如左:
一、陣亡或死亡官長,照現役同級月薪給與六個月薪俸。
二、陣亡或死亡軍士,照現役同級月餉給與六個月餉。
三、陣亡或死亡之兵,照現役同級月餉給與八個月餉。
四、負傷人員,年撫金不分官兵,一等殘給與三個月薪餉,二等殘給與二個月,三等殘給與一個月,空中陣傷者,照此規定再加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年撫金,概依請領之月前一個月官兵薪餉金額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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