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一次卹金之給與區分如左:
一、陣亡者不論空中地面均給與二十六個月薪津。
二、因公殞命者,不分空中地面平時戰時均給與二十個月薪津。
三、積勞病故者,依其服務年資,核給一個月至二十個月薪津。
前項一次卹金,按死亡時之月薪津給與金額計算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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