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三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現役軍人因國家動員作戰而傷亡者,適用戰時撫卹。
現役軍人因綏靖地方或平時服役期間而傷亡者,適用平時撫卹。
預備役軍人,在應召期間傷亡者視同現役。
預備役軍官佐及技術士兵,在非應召期間或軍屬於退職後病亡,而合於本條例撫卹規定者,悉照平時議卹。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