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因傷致殘之年撫金,一等殘給與終身,二等殘給與十年,三等殘給與五年,但期滿後,傷狀加重者,均得檢驗續卹,其不合殘等之重度機能障礙,照三等殘年撫金一次給與,兩年年撫金之和。輕度機能礙障,照三等殘年撫金給與一年,均不給卹金給與令。
在役患病成殘者,依其檢定殘等,比照陣傷殘等,各降一等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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