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積勞病故: 一、勛勞卓著頒給勛獎有案,而病故者。 二、請領傷卹後,在軍事收養機關內病故者。 三、不合於前二款規定,而服役滿一年,在戰時病故,或服役滿二年,在平時病故者。 軍官佐屬及技術士兵,非因本人過失,依法由現役退為備役或除役退職退伍後病故,暨軍官佐屬待命免職或疾病停職或外職停役後病故者,視同積勞病故。 現役軍人,非因本人過失而死亡者,視同平時積勞病故,其傷殘者,照病殘辦理。 前項規定於空軍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