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勞病故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積勞病故,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九年。
二、平時積勞病故,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三年,但服役三年以上者,給與五年,服役五年以上者,給與七年。
三、不合於第廿三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而病故者,一次給與年撫金二年之和,不給一次卹金及卹金給與令。
四、第廿三條第二項退役除役及退職退伍官兵,得有公文書足資證明在一年內病故者,比照現役人員平時積勞病故例給與年撫金,不給一次卹金,其逾一年後病故者一次,給與年撫金二年之和,不給一次卹金及卹金給與令。
五、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軍官佐屬因待命免職,或疾病停職,或外職停役,得有公文書足資證明在三年內病故者,照現職人員平時積勞病故例給卹,其逾三年後病故者概不給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