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陣亡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二十年。
二、平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卹金十五年。
前項陣亡者之遺族,如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之妻得給與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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