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經宣告陣亡死亡或失蹤官兵自行歸隊或回籍逕投該管地方政府陳明不能歸隊原因者,應即將卹金給與令繳銷其已領卹金從寬免繳,如係有意逃亡或歸後不報矇領卹金者,除追繳卹金給與令外,並依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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