卹金之種類及給與標準如左:
一、一次卹金,按病故者之職級,准尉照常備現役六個月薪,少尉八個月薪,中尉十個月薪,上尉十四個月薪,少校十七個月薪,中校二十個月薪,自上校以上一律二十四個月薪計算給與,又士兵以各照同級十個月餉計算給與為原則,陣亡者照病故例加一倍,因公殞命者加二分之一。
二、年撫金,陣亡或死亡官長各照常備現役同級六個月薪計算給與士兵以各照同級十個月餉計算給與為原則,又傷殘官兵,一等殘照三個月,二等殘照二個月,三等殘一個月之薪餉計算給與,臨陣受傷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各款卹金,照發卹時上兩個月京區陸海軍官兵薪餉給與,金額分別計算給與,但次級以低於高一級者為準。
官兵陣亡或死亡時,如領有作戰加給或海勤加給者,於計算一次卹金時視同薪餉加給之。
空軍卹金給與標準,照本條例第四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