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者,所領卹金計口均分,前條第一款第二款遺族並存者,所領卹金計口均分,有父母者,卹金給與令,由父母保存,無父母或父母有其他子女足以扶養者,由妻及子女保存,如因分居異地或受領卹金發生爭執糾紛者,主管撫卹機關應依職權註銷其卹金給與令,另分別填發卹金分領執照。 遺族因本條例所定事由喪失領卹權時,其應領卹金勻給其他同一順序之遺族,無同一順序遺族者,依次移轉於其餘順序遺族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