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受領卹金之遺族如有左列事故之一者,應免頒或註銷其卹金給與令:
一、無法定受領卹金遺族者。
二、自卹金給與令頒到之日起五年內,未曾具領或按年具領而忽停領,連續五年以上並無特殊情形者。
三、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前項二、三兩款情形依序受領卹金之遺族,雖其本身並無本條款規定喪失受領權利情事,仍應免頒或註銷其卹金給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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