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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19481207-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481207-三讀 制定
凡頒發之卹金給與令,除中途因故註銷者外,均應於給卹期滿後註銷,發還於傷員本人或法定受領卹金之遺族俾作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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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416, lawline_id=19481207-第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