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但孫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不能謀生之胞兄弟姊妹。但姊妹以未出嫁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計口均分;如願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但孫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不能謀生之胞兄弟姊妹。但姊妹以未出嫁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計口均分;如願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