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960913-第七條修法歷程

19960913-三讀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死亡或傷殘者,視同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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