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960913-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60913-三讀 全文修正

義務役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下士四級標準者,按下士四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下士四級者,按下士四級之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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