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960913-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60913-三讀 全文修正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