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960913-第八條修法歷程

19960913-三讀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者。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公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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