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戰或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作戰死亡或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但失蹤人員經查明有犯罪行為者,不予撫卹。 滯留大陸之臺籍國軍撫卹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