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960913-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60913-三讀 全文修正

作戰或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作戰死亡或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但失蹤人員經查明有犯罪行為者,不予撫卹。
滯留大陸之臺籍國軍撫卹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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