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960913-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60913-三讀 全文修正

軍人亡故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生活補助費者,其實物代金及生活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十三條規定給與之一次卹金,每一個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另並一律加發兩年之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生活補助費。
二、依第十四條規定給與之年撫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生活補助費十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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